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77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