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江欣怡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2,48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56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