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季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可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454,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