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榮光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364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期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5,752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2,704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