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91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6日按逾期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明穎於民國96年4月4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9,915元整及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91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釋明文件:證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