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548元,及其中新臺幣50,669元,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