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江建憲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莊衛瑾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82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8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