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寶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洪秀玉
林奕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13,14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7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