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左沐蓉即左康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永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57,13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15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47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