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葉士鵬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02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為
民法第250條所明定。準此,違約金之請求以當事人間有約定為必要。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乙節,核其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
暨應收帳款受讓契約書內容,並無任何關於違約金之約定,
難認債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