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唐鋻祥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但有
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唐鋻祥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該裁定
可稽。是相對人既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
本件債權係成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自屬更生債權,且顯
非屬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