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曾郁軒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04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69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