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7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榮欣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03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115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340元,及其中新臺幣196,099元,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8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