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余世瑛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29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