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彥穎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游光德即定大國際法律事務所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49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游光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49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