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彥穎  
相  對  人  
債務人    游光德即定大國際法律事務所


一、債務人游光德即定大國際法律事務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49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游光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49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