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欣蕙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04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9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