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4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賠款新臺幣4,114元乙節,未提出任何書證以為釋明,
難認已盡釋明義務。是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24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114元,共計新臺幣2635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