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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賴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765元及新臺幣2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765元
賴兩賜
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200,000元
賴兩賜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賴兩賜前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2,765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賴兩賜前於民國94年11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0,000元,並自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