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沈佩宜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藝魂表演藝術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
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
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
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092元,及其中本金437,482元之利息及
違約金,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支付命令(下稱8162號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聲明
異議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8162號支付命令卷宗查明屬實,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