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3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芊岑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4,1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945元,及其中新臺幣16,095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新臺幣92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8計算之利息;新臺幣30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