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517元,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71元,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