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7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江志鈺
一、債務人江芷涓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1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江芷涓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志鈺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