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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晨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6,599元,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2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514元,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988元,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456元,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