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44,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13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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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東亮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40,000元整、(2)2,98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3,924,38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2)2,320,36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茲因債務人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袁東亮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帳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