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勇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丙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