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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9,3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52元
張金龍
自民國096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
002
新臺幣239727元
張金龍
自民國096年04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52元
張金龍
.
.
.無
002
新臺幣239727元
張金龍
.
.
.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緣相對人張金龍於民國92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289379元整。1.其中49652元整,自民國096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239727元整,自民國096年0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9379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