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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864,6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6
新臺幣2904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7
新臺幣490364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09
新臺幣590361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10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11
新臺幣996214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12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13
新臺幣484275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14
新臺幣3666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015
新臺幣59598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6
新臺幣2904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7
新臺幣490364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9
新臺幣590361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0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1
新臺幣996214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2
新臺幣00000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3
新臺幣484275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4
新臺幣36660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5
新臺幣595980元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仁豪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許仁豪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本金餘額、利率、期間等分別如附表所示,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29,864,6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進口融資貸款幣別轉換申請書影本十四份。四、放款帳卡十五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