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57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益祥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4,571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電腦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