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Med Zone Medical Company Limited
張芷綺律師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187,662.40元,及自附表所示應付貨款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