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俊輝
周育賢
相 對 人 陳金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9,74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