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9,26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23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757元,及其中新臺幣39,929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3,202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