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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如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9,765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13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6,616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