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姿穎  

            楊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9,50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姿穎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國賓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09,11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債務人楊姿穎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新臺幣379,50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楊國賓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