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6,678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22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1,200,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