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7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為
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可知該
債權讓與未完成
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
參照)。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主張主張係自
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此部分電信費債權乙節,
惟未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是
聲請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