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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宗亞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明定。經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第1項之金額,及自113年5月7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之利息等語。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兼做借據)二、之內容:「…借款期間立約人同意自113年5月7日至113年5月13日,利息計新台幣貳百萬元整於113年5月13日以現金支付,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故債務人應自113年5月14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