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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王猜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297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568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