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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程薾樂即程學理

            程昇平  

            崔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8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877元
崔素玲、程昇平、程薾樂即程學理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7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7877元
崔素玲、程昇平、程薾樂即程學理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877元
崔素玲、程昇平、程薾樂即程學理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程薾樂即程學理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程昇平、崔素玲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2萬0,28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程薾樂即程學理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8萬7,87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程昇平、崔素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