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傑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曉菁
一、債務人寶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智傑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