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債務人    嘎兆.福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9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之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債權之讓與,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後,債權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伊自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債務人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電信費債權等語,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以為釋明,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僅記載門號0000000000,而未記載門號0000000000,致難認就門號0000000000電信費部分之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逾第一項請求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