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庭光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76元,及其中新臺幣13,671元,
按聲請狀之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