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葉敏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7,096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883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