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9,392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月1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