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75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
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以連續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08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
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以連續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