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彭文正
彭一庭
一、債務人黃美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4,57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美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文正、彭一庭向債權人為
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黃美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美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文正、彭一庭向債權人為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