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30日為限按日加計新臺幣100元之
違約金,共計新臺幣3,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