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9,83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