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林依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54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宥傑(原名:陳政彥)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林依璇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76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陳宥傑(原名:陳政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依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