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0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遲利息,級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