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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奇龍即蔡經哲之繼承

            蔡佩玳即蔡經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經哲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5,980元,及其中新臺幣69,288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